定州市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定州市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8601民初1043号

原告:定州市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中兴路北中山公园风景城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仝飞飞,总经理。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iv>

法定代表人:伍晓兵,董事长。

原告定州市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六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定州市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定州市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351元,由原告定州市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璐璐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靳泽鑫

书 记 员 吴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