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8601民初1043号
原告:定州市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中兴路北中山公园风景城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仝飞飞,总经理。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iv>
法定代表人:伍晓兵,董事长。
原告定州市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六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定州市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定州市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351元,由原告定州市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璐璐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靳泽鑫
书 记 员 吴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