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定州市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0224号
原告:定州市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中兴路北中山公园风景城小区2号楼2单元1102号。
法定代表人:仝飞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荣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定州市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定州市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定州市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定州市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6元,由定州市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判 员
杨 静
二〇二二 年 二 月 九 日
记 员
杨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