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24执1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溪县蓬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溪县蓬莱镇新丰路**。
法定代表人:陈培源,任镇长。
被执行人:福建正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法定代表人:郑明信,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溪县蓬莱镇人民政府与福建正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安溪县人民法院(2020)闽0524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福建正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安溪县蓬莱镇人民政府违约金335107元及相应的利息。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即依法采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并轮候查封其拥有的闽B×××**号风神牌的客车一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无法继续财产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在莆田市秀屿区和城厢区均有案件未履行。综上,经本院调查以及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培忠
审判员 陈秋香
审判员 王秋琼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