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茂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绍兴茂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瓯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2财保54号
申请人:绍兴茂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迪荡湖路****-1。
法定代表人:宋霞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捷、刘想想,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瓯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越达巷******v>
法定代表人:张孝国。
申请人绍兴茂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瓯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绍兴茂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瓯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绍兴茂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瓯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周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成毅
书 记 员 邵 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