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83执47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银峰金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西、长江路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1699716978。
法定代表人:张瑞甫。
被告:新密市白寨镇良水寨村老沟居民组,住所地:新密市白寨镇良水寨村。
组长:陈贵安。
第三人:陈保国,男,出生于1960年4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河南银峰金融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密市白寨镇良水寨村老沟居民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83民初4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规定:一、解除2014年1月8日被告新密市白寨镇良水寨村老沟居民组与原告河南银峰金融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二、被告新密市白寨镇良水寨村老沟居民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银峰金融设备有限公司损失81600元。因新密市白寨镇良水寨村老沟居民组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银峰金融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于2019年10月28日以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2、分别于2019年10月23日、2020年02月24日、4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新密市白寨镇良水寨村老沟居民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总局等财产信息,除查询到银行有小额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我院于2019年11月11日对被执行人新密市白寨镇良水寨村老沟居民组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20年5月19日我院前往新密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查询新密市白寨镇良水寨村老沟居民名下房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房产信息。
5、2020年4月13日本院新密市白寨镇良水寨村老沟居民组,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密市白寨镇良水寨村老沟居民组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银峰金融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景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