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熙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昊科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熙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7090号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昊科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和谐国际广场D座1708-1710室。
法定代表人:郭志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红,新疆保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熙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佳杰路99弄2号2层A区2035室。
法定代表人:岳亚梅,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音其其,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斌,男,1969年8月7日出生,上海熙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玥,上海段和段(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昊科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熙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何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昊科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熙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反诉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新疆昊科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提出自愿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新疆昊科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二、上海熙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按撤回反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49.36元,由新疆昊科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熙坤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