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熙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熙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贵州某某众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1427号
原告:上海熙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佳杰路99弄2号2层A区2035室。
法定代表人:岳亚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妍妍,女,上海熙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贵州**众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2号钻石广场塔楼副塔幢14层14-6号[中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阳阳。
原告上海熙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众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熙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熙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梦云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姚 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