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御河新城西商业2-1-102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正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友谊大街51号天蕴大厦2-9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北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正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20)第64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申 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