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正森电子有限公司

河北计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市正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御河新城西商业2-1-102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正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友谊大街51号天蕴大厦2-9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北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正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20)第64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申 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