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03财保516号
申请人:***,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申请人:***,女,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男,1967年7月3日,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江西东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中山路99号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39040580。
法定代表人:熊劲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拓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大道589号大学科技园一号大楼22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06974936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东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拓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8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查封申请人***与担保人***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东湖区章江路的房产。
二、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东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拓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8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