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03民初594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2月2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北大道***号**栋*单元***户,身份证号码:3211021970********。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9年1月1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7月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江西东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中山路**号*楼。注册号:360100210105605。
法定代表人:熊劲松。
被申请人:江西拓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号大学科技园*号大楼***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06974936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与***、***、江西东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拓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的(2018)赣0103财保51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查封了申请人的担保财产和被申请人的财产。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以借款与江西东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拓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无关为由,撤回了对该两公司的起诉。同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调解结案。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与担保人***名下位于南昌市东湖区章江路147号1栋1单元201室(第二层)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东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拓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8万元人民币的冻结和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建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黎敬权
书记员龚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