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民终2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霸州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益津商贸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176814663XN。
法定代表人:李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红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幼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方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文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730365888Q。
法定代表人:高恒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霸州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方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1081民初6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主张双方于2016年7月14日签订海悦大酒店桩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施工项目为海悦大酒店工程桩工程,因工程款问题双方产生争议;为此,建议查清:1、涉案合同是否已施工完毕,是否经过竣工验收;2、核实2019年8月9日付款对账表、2019年7月16日工程结算书、2019年8月14日付款审批表系何性质,该付款对账表是否能够作为付款依据,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法裁处。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1081民初61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霸州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欣
审 判 员 史纪红
审 判 员 李成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莉
书 记 员 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