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方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恒泰兴业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方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5528号 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对原告天津恒泰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方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作出的(2023)津0113民初5528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3)津0113民初5528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二页有误,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8元、保全费3,645元,由被告天津市方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8元,由被告天津市方圆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