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28民初993号
原告:赤峰鑫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8MA0Q5JBL49,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子村三组1-3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MAOTRXUW30,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5号(15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赤峰鑫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鑫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89元,减半收取计75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