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03民初1103号
原告:攀枝花源鑫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896号20栋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400MA6210BK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群,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611178940,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雄永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奥林匹克北路8号D座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MA66G9LW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攀枝花源鑫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雄永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并于2022年10月17日依法向原告攀枝花源鑫峰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攀枝花源鑫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有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