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执3379号
申请执行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北三环路一段221号1栋2单元13层1318号。
法定代表人:侯凯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鄢玲,四川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奕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紫康路88号皇冠自由城1幢19-5。
法定代表人:吴应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06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奕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25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327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奕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奕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另委托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所在地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大额银行存款、无公积金、无股票基金、无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重庆奕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福猛
审判员 阳宇航
审判员 毛 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