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7民初24632号
原告:常鑫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北三环路一段221号1栋2单元13层1318号。
法定代表人:**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市双凤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簇桥街道双凤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常鑫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双凤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常鑫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鑫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双凤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鑫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常鑫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