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合建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合建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6财保60号

申请人:***,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雪,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合建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双楠大道中段333号36栋1-3楼690号。

法定代表人:林家优。

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42号广电士百达国际大厦9层。

负责人:赵卫华。

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成都市双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合建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资金855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2021年4月20日成都市双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江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合建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503元(开户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人民南路支行,账号:6510××××3303),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龚文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林越霄

书 记 员 唐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