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822民初741号
原告:***,男,1990年6月16日生,蒙古族,农民,住通榆县。
被告:通榆县天意农产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海娟,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通榆县天意农产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