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天意农产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通榆县天意农产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822民初741号 原告:***,男,1990年6月16日生,蒙古族,农民,住通榆县。 被告:通榆县天意农产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海娟,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通榆县天意农产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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