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22民初2392号
原告:通榆县鹤营支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通榆县鹤营支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女,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于海娟,女,1968年3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男,1988年6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女,1994年1月31日出生,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女,1967年7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通榆县天意农产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海娟。
被告:通榆县天意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海娟。
原告通榆县鹤营支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海娟、**、***、***、***、通榆县天意农产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通榆县天意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通榆县鹤营支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通榆县鹤营支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榆县鹤营支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88.00元,由通榆县鹤营支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