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天意农产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东港市吉运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与通榆县天意农产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72民初1462号 原告:东港市吉运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新兴区顺达街0207图57-1幢三楼303房间。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榆县天意农产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榆县新发街广白路(经济开发区办公楼东500米处)。 法定代表人:于海娟,经理。 第三人:***(曾用名鞠雨欣),女,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东港市吉运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运公司)与被告通榆县天意农产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意公司)、第三人***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 吉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意公司、***给付拖欠运费92100元,并自欠款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天意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吉运公司与天意公司于2021年9月1日签订了出口运输合作协议,吉运公司承 揽了天意公司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业务,将天意公司出口货物经丹东港用货轮运输到韩国仁川港。吉运公司承运了天意公司9个伪装箱运输业务,天意公司给付了3个集装箱的运费,尚欠92100元未付。在承运过程中,天意公司指派***与吉运公司联系经办事务,吉运公司向天意公司索要运费,天意公司与***互相推脱,至今没有给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根据吉运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及住所地,未能送达,而吉运公司不能进一步补正***送达信息,导致被告身份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东港市吉运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2元,原告东港市吉运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向原告东港市吉运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退还1052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蕾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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