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22民初2526号
原告:***,女,1959年5月7日,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通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榆县天意农产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海娟。
原告***与被告通榆县天意农产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9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