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天意农产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通榆县天意农产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22民初2526号 原告:***,女,1959年5月7日,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通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榆县天意农产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海娟。 原告***与被告通榆县天意农产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9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