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天意农产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市日鑫水产有限公司、通榆县天意农产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3666号之一 原告:**市日鑫水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89279642A),住所地山东省**市港湾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通榆县天意农产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2771074817R),住所地吉林省通榆县新发街广白路(经济开发区办公楼东500米) 原告**市日鑫水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通榆县天意农产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市日鑫水产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日鑫水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日鑫水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8元(系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620元,由原告**市日鑫水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 升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