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联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27986号
原告:健荷畜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三工业园珠江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曾洪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嘉鹏,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樱山,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联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2号楼21-D。
法定代表人:关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保纯,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菲仕兰食品配料(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双子座大厦西塔办公楼第25层05及06单元、29层03A及05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剑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星楠,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健荷畜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联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菲仕兰食品配料(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健荷畜牧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双方已经就本案诉争内容通过合作方式达成和解,并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健荷畜牧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健荷畜牧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健荷畜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君婕
审 判 员 尹 斐
审 判 员 刘佳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乔亚
书 记 员 任国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