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5民初5161号
原告:青岛东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经济开发区辽河二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0773907649。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之源(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青岛东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青岛东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东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东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预缴),由青岛东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乔 婧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