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胜方建筑工程公司

北京建工时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市胜方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2民初14582号
原告:北京建工时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书院南街11号院3号楼12层1233室。
法定代表人:仉超,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胜方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侉子店村。
法定代表人:赵玉宽。
原告北京建工时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诉被告北京市胜方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建工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建工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建工时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钱 笑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 帅
书 记 员  福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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