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21800号
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京榆旧路南公共服务平台1、2层。
负责人:西立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赟娜,女,汉族,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栋,男,汉族,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员工。
被告:北京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镇小堡村委会西南3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金利国际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镇小堡村委会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黄永鸣,经理。
被告:北京市胜方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侉子店村。
法定代表人:赵玉宽,经理。
被告:***,男,汉族,1957年3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北京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利国际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胜方建筑工程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诉。
审 判 员 田雪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