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胜方建筑工程公司

北京市胜方建筑工程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2民初12368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胜方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侉子店村。
法定代表人:赵玉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生,北京市嘉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美玲,北京市嘉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通州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曹园村萧太后河北岸7号。
法定代表人:米广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彦鹏,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胜方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胜方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通州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通州市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胜方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通州市政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胜方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通州市政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反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胜方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通州市政工程公司撤回反诉。
审 判 员  张 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周 芸
书 记 员  王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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