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国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03执2003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国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514644,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东杨村元**。

法定代表人:杨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红,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

申请执行人宁波国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03民初150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等746750元。

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并扣划余额3939.56元。

此外,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没有异议。本案已执行到3939.56元,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3939.56元。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何正伟

执 行 员 汪杰峰

执 行 员 王禹辰

二〇二〇年八月××日

代书记员 张俊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