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577号
原告:北京市顺义顺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中干渠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486291H。
法定代表人:段小宁,经理。
被告:北京鑫中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东二路18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633621018N。
法定代表人:李戎,经理。
被告:北京日月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红螺东路15号1-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7214829943。
法定代表人:崔文合,经理。
原告北京市顺义顺建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鑫中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日月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赵庆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杨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