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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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7388号
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湖头村膏田路19号二楼中间。
经营者:***,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城北街道。
被告:浙江诚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十八里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浙江诚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904元,减半收取计452元,由原告金华市婺城区***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