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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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3民初1914号
原告:**财,男,199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被告:浙江诚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十八里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财与被告浙江诚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财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财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财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李泽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