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3民初2099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诚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十八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753976796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诚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9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60元,减半收取计378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