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诚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诚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3民初2099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诚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江东镇十八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753976796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诚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9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60元,减半收取计378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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