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淄博永利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财保784号 申请人:淄博永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05号新世纪广场B座17层171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临港国际智能制造产业园5号楼-2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人淄博永利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淄博永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槐彦生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