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民初541号
原告:山东明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迈金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明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迈金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山东迈金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对涉案名称为“烟气挡板门”(专利号:ZL201320784346.6)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20年3月25日予以受理。被告山东迈金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山东迈金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请求宣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本案有必要中止诉讼,被告申请本案中止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