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执244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查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7806085349。
法定代表人:张波,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欢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45DMOT。
法定代表人:蒋文军,公司董事长。
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豫能菲达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902民初134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902执24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志刚
审判员 刘江涛
审判员 逯瑞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