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宝城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蒙城宝城建工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622民初7551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城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蒙城宝城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城关街道庄子大道东、纬四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UAFECO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蒙城宝城建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