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304执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北京中安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路30号院2号楼2号楼2层215。
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中安九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撤销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潭劳人仲案字(2022)第606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江 金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肖 永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