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燕山建筑器材销售服务站、青海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01民初421号
原告:***燕山建筑器材销售服务站,经营场所青海省***市长江西路16号昆仑物流园建材区16栋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01MA75KMQH8E。
经营者:周庆松,男,1973年10月30日生,汉族,河北省献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献县,个体,住青海省***市长河路自来水家属院6号楼二单元1502室,身份证号XXX。
被告:青海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4号楼14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MA759MCU5G。
法定代表人:李少堃,总经理。
被告:徐洋,男,1989年3月21日生,汉族,青海省***市人,身份证号XXX,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燕山建筑器材销售服务站与被告青海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燕山建筑器材销售服务站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燕山建筑器材销售服务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6.26元,减半收取计283.13元(原告***燕山建筑器材销售服务站已交纳),由原告***燕山建筑器材销售服务站负担。
审 判 员 冯  珍  珍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欣蔚
书 记 员     祁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