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2民初2489号
原告:***,男,195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体,重庆市潼南区梓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欣梅,重庆市潼南区梓潼法律服务所实习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嘉钛(重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九龙坡区科创路65号附2单元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0370595W。
法定代表人:刘浪,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嘉钛(重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 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漆正权
书 记 员 何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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