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德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运隆建材有限公司与童小毛、***、苏州德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民初7832号
申请人:广东运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373QM07。
法定代表人:吴某1,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满兹,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天曜,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德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XTP2U3L。
法定代表人:朱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运隆建材有限公司与苏州德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童某1、张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运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德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广东运隆建材有限公司为其财产保全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108*************078)。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运隆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德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查封、冻结财产价值以654453.39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3792.27元,由申请人广东运隆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以上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申请人未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崔少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慧敏
书记员  朱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