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德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德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雨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322民初2671号
原告:苏州德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天鹅荡路5号3幢3216C室。
法定代表人:朱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山东同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雨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常家镇大庄李村276号。
法定代表人:崔保雨,职务总经理。
被告:崔保雨,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山东省高青县。
原告苏州德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泓公司)与被告***雨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雨公司)、崔保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被告保雨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保雨、被告崔保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龙工牌LG853NG装载机一台(价值32.9万元),如被告不能返还原物或损毁原物照价赔偿原告32.9万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抢走装载机造成的原告损失60000.00元(暂定2个月损失,如不能及时返还按每月30000.00元赔偿损失至返还日为止);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阻碍原告施工造成的损失62148.1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1日,原告与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高青县基础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工程青城路东延(国井大道-御泉路)项目桥梁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分包上述专项工程,施工日期为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2021年8月26日,被告以与该项目有经济纠纷为由阻碍原告混凝土路面施工,造成新施工的路面水稳破坏280.80平方米,加铺混凝土60立方米,总计损失62148.10元。9月27日,被告又无故抢走正常使用的龙工牌LG853NG装载机,该设备系原告向上海海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每月28000.00元的价格租赁使用。后为按期施工避免造成更大损失,以每月30000.00元的价格租赁施工当地高青星强吊装设备租赁部柳工50C装载机一台,得以继续施工。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奈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保雨公司、崔保雨答辩称,1.装载机是朱磊给我的钥匙,他和我开去的,之后我又上派出所立案,不同意返还,因为之前和我签订的合同,我还要向他要看车费。2.对第二项诉求,不认可。3.对第三项诉求,不认可,路面是租用的我的设备,他让我退出,我是有合同的,因为有合同我不能退出,造成的损失是由原告自己造成的,与我无关。4.对第四项诉讼请求,这个事情我没有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原被告陈述及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9月27日,崔保雨以朱磊欠付劳务报酬,多次索要未果为由,强行开走其施工工地上的龙工牌LG853NG装载机一台。该装载机系德泓公司向上海海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28000.00元/月价格租赁而来。目前,该装载机仍在崔保雨处存放。后德泓公司为按期施工,避免造成更大损失,以每月30000.00元的价格租赁高青星强吊装设备租赁部柳工50C装载机一台。
另,庭审中德泓公司自述崔保雨阻碍德泓公司混凝土路面施工,造成新施工的路面水稳破坏280.8平米,加铺混凝土60立方米,总计损失62148.10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崔保雨占有德泓公司享有管理使用权的龙工牌LG853NG装载机系无权占有,应当依法予以返还。崔保雨占有上述装载机,造成德泓公司损失,崔保雨应当予以赔偿,但其损失应当按照LG853NG装载机租赁费标准为宜,即每月28000.00元,依德宏公司诉求期限,共计56000.00元。崔保雨非法占有装载机的行为系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应当仅由崔保雨个人承担相应返还和赔偿责任。德泓公司主张崔保雨因阻碍混凝土路面施工造成损失62148.10元,从德泓公司提供的视频资料来看,崔保雨的行为不足以造成阻碍施工。德宏公司提供的编号为20210827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及编号为20210828的“监理通知回复单”无法直接看出与崔保雨侵权行为以及德泓公司受损后果有关联性。因此,对于德泓公司的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德泓公司要求崔保雨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的主张,无双方约定亦无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另,崔保雨关于劳务费等其他诉求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本院不作处理,其可依法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崔保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苏州德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工牌LG853NG装载机。
二、崔保雨赔偿苏州德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载机损失56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苏州德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崔保雨负担3418.97元、苏州德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65.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文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梦莹
书 记 员 谢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