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25执537号
申请人河北森昌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振国,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煤华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邯郸华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新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森昌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申请邯郸华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行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25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因被执行人的账号属三方监管账号,无法冻结、扣划。后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传统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财付通等,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财产线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行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25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
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会杰
代审判员 宋永锋
陪 审 员 朱振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