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27执628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华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开发区世纪大街**。
法定代表人:马新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裕泰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时村营乡陈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蔡勤有,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华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裕泰焦化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427民初15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冯 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