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5民初2073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华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开发区世纪大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5758922463A。
法定代表人:马新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小丁,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小磊,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煤华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66元,减半收取323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金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郭丽浓
书 记 员 何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