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502执1698号
申请执行人:正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31EXT1Y,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庆符镇阳光小区6幢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宾亚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长江大道与航天路交汇处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8915779M。
法定代表人:***。
关于正浩建设有限公司与宜宾亚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通过了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执行措施情况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雪功
审判员谯雪川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雄
书记员冯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