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台河市新兴区昌顺管网安装队、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0902民初114号
原告:七台河市新兴区昌顺管网安装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900MA19CA7M48,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东正阳路1006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兴区兴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9005561086078,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种畜场(欣欣嘉园)。
法定代表人:崔淼,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来广,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凯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七台河市新兴区昌顺管网安装队与被告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七台河市新兴区昌顺管网安装队诉称:原七台河市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变更为现被告,2018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施工分包合同,工程名称为局机关小区(施工时变更为第七小学至东方洗浴给水改造)、销售小区室外给水改造,承包方式为大包,双方约定了具体的结算方式(详见合同)。上述工程,原告已在约定时间内完工,并交付使用3年之久,但被告却未按约定全额付款。同年,双方又达成了部分工程项作目人工费施工合同,但被告也没有依约全额付款,起诉前被告已给付2,951,000.00元,尚欠712,621.24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尚欠原告工程款及人工费712,621.24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该由施工地专属管辖。原告在诉状中已经自认,涉案的工程为室外给水改造,工程所在地为七台河市桃山区第七小学至东方洗浴、销售小区,故该案应该由不动产所在地即七台河市桃山区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本案系专属管辖,应当由合同施工地法院专属管辖,故被告所提异议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七台河市桃山区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