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902执4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8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淼。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七日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本案案件款52484.93元,被执行人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案件款15000.00元,剩余案件款37484.93元。由被执行人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全部给付完毕。双方达成此项和解协议。二、执行费687.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902执4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侯兆滨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