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交通肇事罪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902执364号

申请人:***,女,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系董关永妻子,现住七台河市新兴区。

申请人:***,女,1994年8月25日生,汉族,系董关永女儿,现住七台河市新兴区。

申请人:***,男,1941年8月16日出生,系董关永父亲,现住七台河市新兴区。

申请人:***,女,194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系董关永母亲,现住七台河市新兴区。

委托代理人:***(系***、***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七台河市新兴区福泽家园C区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崔淼,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01月03日生,汉族,现监狱服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交通肇事罪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七日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07月30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本案案件款423830.37元,被执行人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案件款150000.00元,剩余案件款273830.37元。由被执行人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全部给付完毕。二、执行费6257.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902执3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侯兆滨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 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