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903民初143号
原告: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种畜场。
法定代表人:崔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清,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8日出生,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原告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
原告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购车款696561.2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原告将自己的一台PC-360钩机作价850000.00元换取被告的块石和石料,双方签订了“抹车协议”。嗣后,被告仅支付了价值153438.80元的石料,余欠696561.20元的石料被告始终未交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内居住,且原告提供不出被告其他地址及联系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郭晓乾
书记员初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