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902民初799号
原告: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崔某,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男,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本案原告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0.00元,减半收取1370.00元,由原告黑龙江冰雪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辛黎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颜 艳